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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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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劳务费报销细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1     编辑:于涛    浏览次数:

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17]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0号】的精神,对科研劳务费的报销进行如下规定:

1. 对于学生以及签订用工合同的课题组成员科研劳务费的发放

(1)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对于项目组聘请的无工资性收入的学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负责人应规范临时聘用人  员管理,对于签订用工合同的课题组成员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科研劳务费须按月发放,项目负责人当月发放上月份的科研劳务费,不得补发以前月份的科研劳务费(寒暑假除外)。

  2. 对于其他提供劳务的课题组成员科研劳务费的发放

  对于其他提供劳务的课题组成员,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次发放,每月一次,财务处代扣代缴。

3. 项目负责人报销时在发放明细表上备注是否签订用工合同,同时将项目组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的用工合同上传至科研管理系统(路    径:信息门户-科研管理系统-我的项目-项目-编辑-项目文档),以留存备案。

4. 劳务费发放明细表上只需院部盖章,不需要科研副院长签字审批(该表可从个人科研管理系统-常用下载下载)。

5. 该科研劳务费的发放规定适用于纵向项目与横向项目,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科技处 财务处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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