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17]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0号】的精神,对科研劳务费的报销进行如下规定:
1. 对于学生以及签订用工合同的课题组成员科研劳务费的发放
(1)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对于项目组聘请的无工资性收入的学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负责人应规范临时聘用人 员管理,对于签订用工合同的课题组成员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科研劳务费须按月发放,项目负责人当月发放上月份的科研劳务费,不得补发以前月份的科研劳务费(寒暑假除外)。
2. 对于其他提供劳务的课题组成员科研劳务费的发放
对于其他提供劳务的课题组成员,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次发放,每月一次,财务处代扣代缴。
3. 项目负责人报销时在发放明细表上备注是否签订用工合同,同时将项目组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的用工合同上传至科研管理系统(路 径:信息门户-科研管理系统-我的项目-项目-编辑-项目文档),以留存备案。
4. 劳务费发放明细表上只需院部盖章,不需要科研副院长签字审批(该表可从个人科研管理系统-常用下载下载)。
5. 该科研劳务费的发放规定适用于纵向项目与横向项目,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科技处 财务处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