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思想库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思想库课题项目和湖北省社科联“社科研究资助”项目的程序化、规范化管理,保证课题质量,从2017年度起,将以上2个项目合并,统称为“湖北思想库课题”,特重新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湖北思想库课题必须以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构建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支点的进程中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主攻方向,贴近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贴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湖北思想库课题面向全省,坚持择优立项原则,同时扶植基层以及民族地区的社会科学研究。鼓励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与自然科学工作者相互结合进行合作研究,提倡多学科联合攻关和跨部门、市州的联合、协作研究。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省社科联主席办公会负责湖北思想库课题全面工作,指导制定年度课题参考选题,审定立项课题等。
第五条 省社科联学术部具体负责课题公开发布、项目申报、立项评审、验收鉴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社科联受省社科联的委托,负责本地区有关课题的公开发布、组织申报、立项评审、上报各阶段组织工作情况、资助经费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与选题
第七条 湖北思想库课题根据实际研究需要,设立省级课题与一般课题。
第八条 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省级课题主要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资助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全面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一般课题只针对各市州的实际情况,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当地党委政府关心、重视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主攻方向,项目以应用对策研究为主,兼顾具有地方特色的基础理论研究,资助对象为我省各市州社科工作者。
省级课题面向全省征集、申报,一般课题只面向发布相关信息市州的所在地区进行征集、申报。
第九条 省级课题根据需要,征集有关专家及实际工作部门意见,拟定选题方向和研究范围,经审核后发布年度《湖北思想库课题省级课题参考选题》。
各市州社科联受省社科联的委托,负责一般课题的公开征集、汇总筛选、制作参考选题,上报省社科联审核批复后,在本地区公开发布年度一般课题的参考选题。
第四章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申报者可依据年度《参考选题》自愿申报。申报人需认真填写《湖北思想库课题立项申报表》和其他规定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盖章同意后,向省社科联和各市州社科联申报相对应类型课题。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湖北省工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社科研究。
2.具有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素质和能力,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必须是课题的真正执行者和组织者,并承担课题的实质性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 每名申报者当年只能申报1个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省社科联学术部及各市州社科联在申请日期截止后1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参考选题或申报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课题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省社科联学术部组织省级课题的评审,各市州社科联组织本地区一般课题的评审。
第十五条 省级课题的评审专家由学术部从我省社科专家库中遴选。一般课题的评审专家由各市州社科联从本地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选择。
一般课题评审专家审定后,专家评审费用由省社科联支付。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五章 立项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课题评审后,由学术部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拟立项课题,报省社科联主席办公会批准,并经省社科网公示后予以立项。
一般课题评审后,各市州社科联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拟立项课题,报省社科联审核批准,并在本地区进行公示后予以立项。
第十八条 省社科联学术部负责对立项课题的研究进度、项目质量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立项后研究无进展或弄虚作假的,省社科联有权撤销课题。
各市州社科联对本地区一般课题的研究进度、项目质量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省社科联上报相关情况。
第六章 验收与结项
第十九条 课题时间跨度一般为一年,以研究报告为主要成果形式。课题完成后,课题组需向学术部提交一份最终成果(含电子版),填写《湖北思想库课题结项表》。验收合格者,方能正式结项。
一般课题必须当年结项。当年未完成或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项目予以取消并追回资助经费。一般课题的结项表由各市州社科联统一收集上报省社科联。
第二十条 学术部负责组织专家对所有课题进行鉴定验收,经专家评审后,方能结项。
第二十一条 未能结项的课题负责人不能申报新的湖北思想库课题。
第七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省级课题的资助经费为2万元/项,一般课题的资助经费原则上为1万元/项,立项后一次拨付。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专款专用。各市州社科联要加强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社科联湖北思想库课题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社科联“社科研究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