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科联“中国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广大社科工作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进行调查研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荆楚篇章贡献社科力量,设立“中国调查”项目。
第二条“中国调查”项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科学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项目采取公开发布、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申报人须填写《湖北省社科联“中国调查”项目立项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四条“中国调查”项目主要选题范围:
(一)基本国情调查。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的客观现实、发展成就、变化变迁为重点,兼顾建国以来的情况。
(二)国情跟踪调查。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相对固定调查目标和对象,进行持续的跟踪调查。
(三)热点焦点问题调查。关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民生改革与发展情况等。
第五条申报人应是项目负责人,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强的科研优势或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已积累一定的研究材料。
(二)调查项目的组织者和执行者,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能力和良好信誉。
(三)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调查工作,提交项目成果。
第六条项目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判断和评价,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报省社科联党组会批准,择优确定立项。
第三章管理与结项
第七条为督促和保证项目正常进行,应对“中国调查”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管理。
第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提供成果原件、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填写《湖北省社科联中国调查项目结项表》,提出结项申请。同时,提交项目所形成的文字、图片、音像、数据库及其他各种资料,评审合格方能结项。
第九条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结项成果的予以撤项处理。提交后验收不合格重新修改送审后的成果,仍未验收合格的,予以项目终止处理。被终止或撤项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联主管的科研项目。
第十条“中国调查”成果和信息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提供国情调查的重要信息。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中国调查”项目资助经费为10万元/项。重大项目经费可据实调整。经费专款专用,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