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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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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横向科研项目实行代理记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8     编辑:于涛    浏览次数:

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学校科技处与财务处的统一安排,2018年7月1日起所有横向科研项目实行代理记账,具体规定如下:

1. 原有的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签订、发票开具、经费认领、项目立项、编制预算手续不变;

2. 对于有借款的横向科研项目,请项目负责人尽快以现金或票据冲销借款,否则暂停办理该项目的请款;

3. 从即日起,研发团队负责人或研发团队公司与科技处签订补充合同,原则上一个项目签订一个补充合同;项目负责人签字,科技处留存备案;

4. 对于2018年7月1日之后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到账经费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每次请款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项目到账经费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每次请款不超过到账经费的40%;项目到账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每次请款不超过到账经费的30%;

5. 对于2018年7月1日之前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以现有余额为基数进行请款,请款标准参照4中之规定;

6. 从第二次请款开始,原则上前一次请款使用达80%以上并办理相关代理记账后方可继续请款;

7. 代理记账公司周一至周四在行政楼313办公,周五在东配楼原财务处办公,上班时间与学校保持一致(后续报账时间根据记账强度适时调整);

8. 代理记账过程中,所需的补充合同、请款表、记账汇总表、劳务费发放清单等资料已上传至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系统-常用下载;



科技处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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